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签订了自愿放弃交社保是否就合法”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问题,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签订自愿放弃交社保的协议或承诺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性要求,不能通过双方的约定或劳动者的单方承诺来免除。
进一步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这意味着,无论双方是如何协商的,或者劳动者是如何主动承诺的,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从实际案例来看,也有劳动者签署了自愿不缴纳社保的承诺书,但最终法院仍然判决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充分说明了,即使劳动者签署了自愿放弃交社保的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建议您不要签署任何自愿放弃交社保的协议或承诺。同时,如果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您可以依法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