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的界定主要依据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身份,以下是对离休干部界定的详细解释:
一、离休干部的范围
根据国发〔1982〕62号和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的规定,离休干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这类人员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已经投身到革命军队中,为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做出了贡献。
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解放区,有些人员虽然未直接参加革命军队,但他们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参与革命工作,并享受了供给制待遇,这类人员也符合离休干部的条件。
建国前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敌占区,有些人员冒着生命危险,秘密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为革命的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同样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在特定地区和特定时间内,有些干部享受了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这类人员也符合离休干部的条件。
二、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只有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它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虽然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三、离休干部参加革命时期的划分
根据组通字〔78〕40号文件的规定,离休干部参加革命时期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前为红军时期,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早期阶段。
抗战前期: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为抗战前期,这是抗日战争的初期阶段。
抗战后期: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为抗战后期,这是抗日战争的后期阶段。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为解放战争时期,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军推翻国民党统治、建立新中国的阶段。
综上所述,离休干部的界定主要依据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身份,同时还需要考虑其参加革命工作的具体时期。希望这些解释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离休干部的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