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意思-夏娟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劳动纠纷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形式。这种合同并非意味着没有终止时间或不可解除,而是指合同没有一个具体的终止日期,其期限长短无法预先确定。在未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双方约定的条件下,双方当事人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不过,一旦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被解除。

订立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或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特定改制或初次实行合同制度情况下的满十年且近退休:当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在该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后的续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续订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默认订立: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除与补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定解除条件上是相同的。当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此外,还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劳动者存在相关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

意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稳定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以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劳资关系,提高员工的忠诚度与工作积极性,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人力资源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如果您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