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形成劳动关系,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的相关规定。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确认方法和要点:
一、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
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需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劳动者则需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需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需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这意味着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监督。
有报酬劳动:劳动者需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即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需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与用人单位的业务有直接关联,是用人单位业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
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以下凭证可以作为参照: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也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
身份证明证件: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这些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联。
招用记录: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些可以证明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申请过工作,并被用人单位录用。
考勤记录: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可以证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也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辅助证据,尤其是当其他劳动者与涉事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且能够证明涉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关系确认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满足上述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且存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那么仍然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此时,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等。
综上所述,确认形成劳动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主体资格、劳动管理、有报酬劳动、业务组成部分以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等。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争议或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仲裁机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