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决定书要给本人吗-樊鹏程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且必须给予当事人本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明确性

  1.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司法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所制作并送达给当事人的重要法律文书。它不仅是对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正式通知,更是当事人知悉自己法律状态、了解应遵守规定及行使相关权利的依据。

  2. 送达程序:在正常情况下,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并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这一步骤确保了当事人对取保候审决定的知晓和理解,也为其后续遵守相关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必要性

  1. 知情权保障: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对当事人法律状态变化的正式告知,是其了解自身处境、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通过送达决定书,当事人能够清晰了解自己被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期限多长、应遵守哪些规定等,从而避免因不了解情况而产生不必要的担忧或误解。

  2. 合法权益保护:及时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例如,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后可以及时了解自己是否还需配合调查、是否有其他法律义务等,从而做出相应安排,如准备辩护材料、联系律师等。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1. 疏忽或程序瑕疵:

    • 问题描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或工作流程失误,可能导致取保候审决定书未及时送达当事人。
    • 解决方法:当事人或其家属应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明确要求提供决定书副本,并指出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获得该文书。办案机关在得知情况后,通常会及时补正程序瑕疵,将决定书交给当事人。
  2. 特殊考虑或误解:

    • 问题描述:办案人员可能出于担心当事人产生误解或不当行为的考虑,或对相关程序存在错误理解,而未将决定书交给当事人。
    • 解决方法: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应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其说明不给予决定书的理由。通过沟通解释,消除误解,促使办案机关纠正做法,将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如沟通无果,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机关反映,寻求监督和支持。

四、实际操作建议

  • 主动沟通:若当事人未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应主动联系办案机关,了解具体情况并要求提供决定书。
  • 保留证据:在与办案机关沟通过程中,建议保留好相关通话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 及时咨询:如遇复杂情况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当事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必须依法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未收到该决定书,应积极采取措施与办案机关沟通并寻求解决,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