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自动离职不算工龄如何解决”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职工的养老实行的是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的连续工龄来计算退休费,并由单位负责发放。在这个阶段,如果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原工作单位将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且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会重新计算。因此,在那个时候,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确实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然而,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特别是个人缴费制度的建立,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这意味着,尽管自动离职前的工龄在单位退休制度下不被承认,但在养老保险制度下,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开始的时间点起,职工的连续工龄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进一步地,对于部分“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原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导致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问题,国家也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此外,国家还建立了对部分困难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补贴的机制,以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
至于您提到的合肥市社保局不按文件执行的问题,这可能涉及到具体的执行细节和地方政策差异。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不同地区的社保部门在执行国家政策时可能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如果您认为合肥市社保局在执行政策上存在问题,建议您向当地社保部门或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咨询和反映,以获取更具体的解答和帮助。
总的来说,自动离职前的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下并非完全不被认可,而是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开始的时间点起计算连续工龄。同时,对于因自动离职等原因导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问题,国家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