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首先明确的是,这种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这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具体处理流程与要点
收集证据
- 职工方面:应尽可能收集与工伤相关的证据,如医疗记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目击者证言、工作任务指派单等,以证明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
- 用人单位方面:需准备反驳工伤认定的证据,如职工的既往病史、医疗诊断报告、工作记录、安全规范等,以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与工作无关或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申请工伤认定
- 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必要材料。
举证与调查
- 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若不认为是工伤,需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双方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作出认定决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可在15日内作出决定。
- 双方应尊重并接受工伤认定结果。如果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未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救济途径
-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直接起诉的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经复议后起诉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实际案例说明
假设一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职工家属主张这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可能辩称这是职工自身原有疾病的发作,与工作无关。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提交诸如职工的既往病史、医疗诊断报告、发病时间与工作无直接关联等证据,来支持其非工伤的主张。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会倾向于依据职工方提供的材料和调查结果,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法律建议
- 对于职工:在认为所受伤害构成工伤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并申请工伤认定。同时,保持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了解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理由,以便有针对性地准备反驳证据。
- 对于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伤预防和报告机制,及时对职工的工伤申请进行响应和处理。若不认为是工伤,需积极提供证据支持其观点,并尊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和认定结果。
总之,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认定争议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通过收集证据、申请认定、接受行政部门调查与认定以及必要时采取救济途径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和配合,确保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