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实施细则-高娟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房产纠纷

您好,关于您询问的《契税法实施细则》相关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经于2020年8月1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废止。因此,我们现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其相关规定。

一、契税的基本概念

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种税。这里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等行为。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以根据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同方式而有所不同: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3.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免征和减征

根据《契税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以决定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等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六、契税的征收管理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确保契税的征收管理顺利进行。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契税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