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是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所制定的司法解释,以下是对其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管辖原则与犯罪地认定
- 一般原则:针对或主要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涵盖多个地点,包括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信息网络系统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与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 跨境管辖: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可由公安部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则是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和诉讼。涉及多个环节的案件,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例如,若诈骗集团在境外设立窝点,但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我国司法机关有权管辖。
- 犯罪地详细范围:除上述地点外,还包括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及资金交易相关地点;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相关地点;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以及相关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等。
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认定
- 帮助行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等通信工具或技术支持,或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制作、销售恶意程序,提供“伪基站”设备或服务,以及提供资金、场所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例如,若某人明知朋友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款项,则构成共同犯罪。
- 主观故意: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例如,若行为人长期从事非法交易银行卡活动,且获利丰厚,可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处理
- 非法交易:非法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手机卡等,依照刑法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例如,若某人非法收购了5张银行卡并出售给诈骗团伙,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关联犯罪: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常见行为的定性与处罚
- “两卡”犯罪关联行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手机卡等,可认定为帮助行为。例如,若某人为诈骗团伙提供手机卡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则构成帮助行为。
- 其他行为定性: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转移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此外,具有特定情形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将酌情从重处罚,如诈骗老年人、残疾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境外诈骗的认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 电子数据收集:公安机关应全面、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例如,公安机关可调取诈骗团伙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 证据调取与认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调取异地公安机关制作的证据材料,国际警务合作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时,经审核可作为证据使用。
政策适用与审判要求
- 宽严相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应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等,特别是被胁迫或受蒙骗参与的,应依法从宽处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诈骗特定群体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 刑期折抵:对境外抓获并羁押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境内接受审判时,境外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意见(二)》的发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更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遭遇了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