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适用对象-高云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经济纠纷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这些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以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1.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 这类对象通常涉及恐怖主义活动,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需按照国家有关机关的要求,对这类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2. 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 这类对象通常涉及国际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需要对其进行定向金融制裁。因此,相关单位和个人也需对这些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3.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 这类对象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为了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相关单位和个人也需对这些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具体内容:

  • 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
  • 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的转移,以防止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

对名单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 对于第一类名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申请复核。
  • 对于第二类名单(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提出从名单中除去的申请。
  • 对于第三类名单(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说明:

  • 名单所列对象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支付的费用。
  • 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综上所述,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以及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机关的要求,对这些对象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