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调取证据的法律条款-范海华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行政纠纷

在行政案件中,调取证据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环节。以下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调取证据的法律条款及其实践应用的详细解读:

一、调取证据的基本原则与权限

  1. 法定程序与身份出示:公安机关在调取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明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这是确保取证行为合法性的基础。

  2. 如实提供证据:被调取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在提供的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若拒绝提供或无法签名、盖章,公安机关应在笔录中注明情况,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保密义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防止信息泄露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调取证据的具体方式及要求

  1. 调取证据通知书:

    •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警察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种类和提供时限。
    • 被调取人应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时公安机关需注明情况,并可依法采取其他措施获取证据。
  2. 特定证据的处理:

    • 对于物证、书证,应尽可能收集原物、原件,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 对于电子数据,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扣押,以防止数据被篡改或删除。
    •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登记而非扣押,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特殊证据的收集:

    • 在必要且经批准的情况下,警察可依法提取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生物样本、血液、尿液和脱落细胞等,以获取关键证据。
    • 对于可能严重影响人身健康的检查,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强制进行,以保护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权。
  4. 技术侦查措施:

    • 针对难以获取且对案件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计算机数据等证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可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如网络监控、数据恢复等。

三、证据的保全与处理

  1. 证据保全: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或转移证据。
    • 七日内应作出处理决定,如需进一步调查或鉴定,应及时进行;逾期未决则视为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2. 涉案物品管理:

    • 收集、提取的涉案物品、文件应制作清单,一式二份,分别由办案人民警察、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后各执一份。
    • 可作为证据的物品应移交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的单位保管,以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四、鉴定与勘验、检查

  1. 鉴定:

    • 对专门性技术问题需鉴定的,应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
    • 鉴定意见需签名确认,异议者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以防止鉴定过程的无限延长和资源的浪费。
  2. 勘验、检查:

    •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进行检查,需不少于二人并出示证件,以确保检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检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以尊重和保护妇女的隐私权。
    • 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确保检查过程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配合取证:作为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如实提供证据,避免因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据而承担法律责任。

  2. 保护隐私:在提供证据时,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避免信息泄露对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 法律监督:若认为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侵犯自身权益的情况,可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行政案件中,调取证据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环节。作为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若您在行政案件调取证据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