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与29条的区别-王再华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行政纠纷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与第29条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对象和条件不同。以下是对这两条规定的详细对比分析:

一、适用对象

  1. 第28条:

    • 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不限于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况。
  2. 第29条:

    • 专门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条件要求

  1. 第28条:

    • 买受人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其权利才能排除执行:
      1.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 第29条:

    • 买受人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权利才能排除执行:
      1.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三、核心差异

  1. 不动产类型与用途:

    • 第28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不动产,不限制其用途;
    • 第29条则专门针对商品房,且要求该商品房用于居住。
  2. 买受人住房情况:

    • 第28条未对买受人的住房情况作出要求;
    • 第29条则明确要求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体现了对买受人基本居住权的保护。
  3. 价款支付要求:

    • 第28条允许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
    • 第29条则要求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必须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要求更为严格。

四、实际应用

  •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买受人购买的是非商品房或商品房但不符合第29条的条件,可以尝试依据第28条提出执行异议;
  • 如果买受人购买的是商品房且符合第29条的条件,则可以直接依据该条款提出执行异议,以排除执行。

总结与建议:

  • 买受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应仔细对照相关条款的条件要求,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如果对具体适用哪一条款存在疑问或不确定,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