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张振华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劳动纠纷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从不同角度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难以建立劳动关系

  1. 主体资格受限:

    • 在校大学生的主要身份是学生,学籍身份决定了其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求劳动者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在校大学生因学业安排可能无法持续、稳定地提供劳动,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难以与用人单位建立标准劳动关系。
    • 例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需遵守学校的教学安排,参加课程学习、考试等活动,这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遵守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存在冲突。
  2. 缺乏从属性:

    • 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往往不完全满足这些从属性要求,如不受严格考勤制度约束,实习报酬性质不同于正式员工工资等。

二、特殊情况下可能建立劳动关系

  1. 已完成学业但延迟毕业:

    • 若大学生已修满学分、完成论文答辩,仅因毕业手续等原因延迟毕业,并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此时大学生实质已具备劳动者身份,可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 例如,某大学生已满足毕业条件,但因等待毕业证书发放而暂时留在学校,期间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从事全职工作,此时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勤工俭学但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

    • 尽管勤工俭学的大学生与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性质和目的上存在差异,但若其工作内容、管理方式、报酬支付等方面与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基本相同,且该报酬构成其主要生活来源,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 例如,某非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某公司从事全职工作,接受公司严格管理,并获取与正式员工相近的报酬,此时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 实习与就业目的紧密结合:

    • 如果大学生已经基本完成学业,处于毕业前的实习阶段,且实习是基于就业目的,与用人单位约定毕业后正式留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法院有可能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三、法律依据与实践理解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表明,只要在校大学生被实际用工,双方即有可能建立劳动关系,不受身份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年满16周岁即为合格劳动者,在校大学生若满足此条件,理论上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需注意,该条款同时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明确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2. 实践理解:

    • 在实践中,对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各项要素。例如,法院会考虑大学生是否已具备劳动者身份、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等因素。

四、建议与提醒

  • 在校大学生:在参与劳动活动时应明确自己的身份和目的,合理安排学习与工作时间,避免因工作影响学业。如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确保自身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并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 用人单位:在与在校大学生建立用工关系时,也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合法合规。如需签订劳动合同,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 如遇争议: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特定情况下,双方确实建立了劳动关系时,应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权益。同时,大学生在兼职或实习期间也应合理安排时间,确保不影响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