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贿赂罪中从犯的认定-孙启忠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刑事辩护

在共同贿赂罪中,从犯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具体作用、地位以及其他相关情节的复杂过程。以下是对共同贿赂罪中从犯认定的详细分析:

  1. 从共同贿赂故意形成中的作用来认定:

    • 起次要作用:若行为人在贿赂故意的形成过程中,只是附和或响应他人的贿赂意图,没有积极主动推动贿赂故意的形成,例如只是简单表示同意或未提出实质性反对意见,则可能被视为起次要作用。
    • 起辅助作用:行为人虽不直接参与贿赂的核心策划,但为贿赂故意的实现提供了辅助性支持,如传达行贿意愿、提供行贿对象的信息等,其作用主要是辅助性的,这种情况下可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2. 从在共同贿赂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分工来认定:

    • 起次要作用:在贿赂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若行为人虽然参与了部分实行行为,但并非主要的实行者,例如只是协助接收贿赂财物、记录贿赂情况等,且其行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完成不具有关键作用,则可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 起辅助作用:行为人若不直接实施贿赂的实行行为,而是为实行行为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如提供场所、帮助隐瞒贿赂事实、协助转移贿赂所得等,则属于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3. 从对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认定:

    • 起次要作用: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贿赂犯罪结果的发生有一定影响,但并非主要原因,即其行为对贿赂结果的原因力较弱,例如只是提供了部分非关键信息或协助了部分非核心环节,则可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 起辅助作用:若行为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只是起到了间接的推动作用,如帮助转移、藏匿贿赂所得财物,对犯罪结果的维持和后续影响起到了辅助作用,则可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4. 从获利情况来认定:

    • 一般情况下,从犯在共同贿赂犯罪中获利相对较少。若行为人在共同贿赂中获得的利益明显低于其他主犯,且与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匹配,例如只获得了少量财物或利益分享比例较低,则可作为认定其为从犯的一个参考因素。
  5. 其他考虑因素:

    • 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主犯通常负责组织、策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若行为人在贿赂行为中没有起到这样的核心作用,而是被他人指使、安排参与犯罪,例如只是按照他人的指示行事,没有自主决策权,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 主观恶性:法院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其犯罪的动机、目的和态度等。若行为人是出于被迫、被胁迫或者受蒙蔽而参与犯罪,且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例如是在他人的威胁或诱骗下参与贿赂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 其他情节:法院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前科记录、悔罪表现等其他与犯罪有关的情节,以全面评估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例如,若行为人之前没有犯罪记录,且在犯罪后积极悔罪、配合调查,则可能对其从犯的认定产生积极影响。

举例说明: 假设在一个共同贿赂案件中,有三名行为人:A是主犯,负责策划和组织整个贿赂行为;B是中间人,负责传达行贿意愿和安排贿赂事宜;C只是按照B的指示,协助接收和转移贿赂财物。在这个案例中,C的行为对贿赂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相较于A和B,其作用明显较小,且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获利也相对较少。因此,C更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在共同贿赂罪中,如果行为人被认定为从犯,其将可能面临比主犯更轻的刑罚。

综上所述,共同贿赂罪中的从犯认定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依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地位以及其他相关情节来综合考量。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面临这样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