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非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存在应当签订的情形。具体来说,这取决于劳动者的意愿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例外情况。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以下条件下,当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先后签订了两份有明确时间限制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过错或特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举例说明:小张与某公司先后于2015年和2018年各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21年合同期满时,如果小张不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或特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且他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那么除非小张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应当与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例外情况
如果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举例说明:小李在与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考虑到自己的职业发展规划,主动向公司提出希望再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与小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应当主动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订立并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建议与措施
劳动者方面:
用人单位方面:
综上所述,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并非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存在应当签订的情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