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留置权-韩丹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公司事务

企业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行使留置权,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些条件及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一、企业间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这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的原因(如合同关系)实际控制该动产,非法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2. 债权已届清偿期

    • 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且未履行时,债权人才有权行使留置权。如果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自然也不能行使留置权。这一条件确保了留置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 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关系(企业间不局限于同一法律关系)

    • 对于一般民事主体而言,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在企业之间,这一限制被放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不要求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只要企业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使动产与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
  4. 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

    •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或者留置某些动产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情况。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前,应仔细审查是否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

二、企业间行使留置权的注意事项

  1.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保了留置财产的安全,防止了留置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2. 遵循诚信原则

    • 商事留置权的放宽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债务人的权益。企业在行使留置权时仍需遵循诚信原则,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不得通过留置权进行恶意报复或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

三、实际案例说明

假设A企业长期向B企业供货,B企业拖欠了A企业一笔货款。同时,A企业之前曾租用B企业的仓库,租赁关系已经结束但还有部分设备暂存于B企业处。按照一般留置权规定,货款债权和设备留置之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A企业不能留置设备。但由于是企业之间的关系,依据企业之间留置权的特殊规定,A企业可以留置B企业处的设备,以促使B企业偿还货款。

总结与建议:企业间在行使留置权时,应严格遵守上述条件,并确保留置财产的妥善保管。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并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