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级伤残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被扶养人生活费是针对被侵权人因遭受损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从而影响了其在通常情况下依法应当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需要扶养的成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给予的补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明确规定。
接下来,我们分析十级伤残与劳动能力丧失之间的关系。伤残等级,如十级伤残,主要是对身体组织器官损伤程度的评价,它并不直接等同于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更多地是判断损伤对受害人谋生能力、收入获取能力的实际影响。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受害人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其损伤可能并未对其劳动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如只是皮肤表面的色素沉着等。在这种情况下,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可能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如果十级伤残确实导致了受害人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且这种丧失影响了其对被扶养人的抚养能力,那么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就是合理的。比如,在您提到的第二个案例中,奶奶因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且孙女在父亲去世后一直跟随奶奶生活,由奶奶抚养。在这种情况下,奶奶的劳动能力部分丧失确实影响了其对孙女的抚养能力,因此法院支持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也是有一定标准的。它通常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综上所述,十级伤残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伤残确实导致了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且这种丧失影响了对被扶养人的抚养能力,那么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就是合理的。反之,则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