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斡旋并收钱但未实施斡旋是否为受贿既遂-郑同波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承诺斡旋并收钱但未实施斡旋,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构成受贿既遂。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接受了请托(承诺实施斡旋行为)并索取、收受了财物,即使尚未从事或未完成斡旋行为,也构成既遂。

一、斡旋受贿既遂的认定条件

斡旋受贿既遂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客观与主观方面的条件:

  1. 客观方面:

    • 行为完成:虽然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但行为人已承诺实施,并因此收受了财物。
    • 财物收受: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请托人的财物,如接收现金、转账至指定账户等。这是构成既遂的关键要素之一。
  2. 主观方面:

    • 故意心理: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故意,明知自己的承诺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特殊情形下的既遂认定

在承诺斡旋并收钱但未实施斡旋的情形下,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构成受贿既遂:

  • 索取或收受财物:行为人已实际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无论财物数额大小。
  • 承诺实施斡旋:行为人已明确承诺将为请托人实施斡旋行为,即使尚未实际开展。

三、法律依据与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意味着,即使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只要索取或收受了财物,就可能构成受贿罪,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分析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财物的收受情况等因素来认定受贿既遂。例如,如果行为人明确承诺为请托人实施斡旋行为,并因此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即使尚未实际开展斡旋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既遂。因为此时行为人已经利用了其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至少是承诺谋取),并收受了财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五、建议与风险提示

  1. 谨慎承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谨慎对待请托人的请求,避免轻易承诺实施斡旋行为,以免陷入法律风险。
  2. 遵守法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3. 及时咨询:如果面临类似情况或存在疑问,应及时向我咨询,以便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综上所述,承诺斡旋并收钱但未实施斡旋,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构成受贿既遂。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法律风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