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管理的条款-孙光泽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房产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管理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合同编和物权编中,以下是对相关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

  1.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与性质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典型合同的一种,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等特征。
  2. 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与内容

    • 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3.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与责任

    •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
    • 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4. 业主的义务与权利

    •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 业主享有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权,可以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资料,并有权对物业服务人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

  1.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包括共有部分的收益权、管理权等。
  2.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3. 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使用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三、物业管理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1. 物业费的调整

    • 物业费并非一成不变,当物业服务成本等发生显著变化时,物业服务人可以与业主协商调整物业费。但调整物业费需遵循法定程序,如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公示等。
  2. 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与续签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
    •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八条)。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因物业管理问题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作为业主,了解并熟悉《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物业管理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