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司法解释二24条解读-许江宁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合同纠纷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解读

结论概述: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但需排除质量不合格等特定情形。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详细解读:

  1. 条款原文与核心要义:

    • 条款原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核心要义:该条款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或最后签订的合同进行。
  2. 适用条件与范围:

    • 合同无效:首先,必须存在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这些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招投标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资质等。
    • 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质量是结算的前提条件。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即使合同无效,也不能直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此时,可能需要通过修复、返工等方式达到合格标准,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承担和价款结算。
    • 实际履行合同或最后签订合同:在存在数份无效合同的情况下,应优先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如果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则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
  3. 法律后果与实务操作:

    • 法律后果:对于合同双方而言,该条款提供了在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价款结算依据,有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同时,它也强调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促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注重质量控制。
    • 实务操作:在实务中,当面临合同无效且需要结算工程价款时,双方应首先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并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可以协商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或最后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4. 特殊情形与注意事项:

    • 质量不合格情形: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通过修复、返工等方式达到合格标准,那么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可能不再适用。此时,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承担和价款结算方式。
    • 合同变更与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如果合法有效,且对价款结算有明确约定,那么在结算时应予以考虑。
    • 证据收集与保存:在实务中,双方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特别是关于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证据,对于确定价款结算依据至关重要。

法律建议:

  • 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而言,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风险。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同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以备不时之需。
  • 如果面临合同无效且需要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况,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如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