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39条内容-杨福军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具体如下:

  1.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需明确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核。若劳动者在工作能力、专业技能、职业素养等方面未达到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标准,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某公司招聘程序员时明确要求应聘者需掌握特定编程语言,并在试用期内进行技能测试,若劳动者未能通过测试,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当劳动者严重违反这些规章制度,如多次旷工、泄露单位重要信息等,即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例如,某公司规定员工不得泄露公司机密,若某员工违反此规定,将公司机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则公司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严重失职”指劳动者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营私舞弊”指劳动者为谋取私利而故意采取不正当手段。当这些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时,即满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某财务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公司资金被盗,或某销售人员为获取回扣而与公司客户进行不正当交易,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则公司有权解除与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其中,“重大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界定,并在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 若劳动者在与本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后仍拒不改正这种兼职行为,即属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某员工在上班期间频繁处理其他公司的事务,导致本职工作无法按时完成,或经公司提出后仍继续兼职,则公司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 若劳动者通过欺诈(如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即符合“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例如,某应聘者在求职时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以获取更高的职位和薪资,若公司发现后,有权解除与该应聘者的劳动合同。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劳动者因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或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时,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无经济补偿地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某员工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则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已经结束,用人单位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说明:

  • 用人单位在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决定,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如提前通知、书面通知等。若用人单位无故或非法解雇员工,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赔偿风险。
  •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即向我咨询),以确保决策合法合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