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刘江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一种特殊合同类型,主要涉及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以下是对居间合同法律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居间合同的定义与主体

  1. 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主体:居间合同涉及两方主体,即中介人(居间人)和委托人。中介人负责提供订约机会或服务,委托人则支付报酬。

二、中介人的义务

  1. 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积极寻找并报告给委托人能够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同时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若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举例:在房产中介中,若中介人明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仍隐瞒不报,导致买受人受损,中介人需退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
  2. 忠实义务:中介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为委托人的利益尽力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和良好的服务。

  3. 保密义务:中介人对于在执行中介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4. 其他约定义务:根据居间合同的具体内容,中介人可能还需要履行其他由双方约定的义务。

三、委托人的义务

  1. 支付报酬:当中介人促成合同时,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若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 举例:在招聘中介中,若中介成功为委托人招聘到合适员工,委托人需按约定支付中介费。
  2. 偿付费用:除报酬外,委托人还需偿付中介人在活动过程中垫付的费用。

  3. 违约责任: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即“跳单”行为),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四、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与费用承担

  1. 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享有报酬请求权。若未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 费用承担: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自行承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五、居间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居间合同可因以下原因终止:

  • 合同目的实现:中介人完成委托任务,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后,合同自然终止。
  • 协商一致解除:委托人与中介人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法定解除情形:如出现一方严重违约等法定解除情形,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终止。

六、居间合同的特点

  1. 诺成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无需实际促成交易。
  2. 非要式性:居间合同无需特定的形式,合同即可成立。
  3. 双务性:双方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和享有对应的权利。
  4. 有偿性:居间合同以报酬为对价,区别于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

七、实践建议

  1.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报酬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以避免后续争议。
  2. 审查中介资质:选择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降低法律风险。
  3. 留存证据:保存沟通记录、服务协议等材料,便于争议解决。

在签订和执行居间合同时,双方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确保各自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