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的司法解释-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行政纠纷

特定关系人在法律领域,尤其是涉及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且至关重要的概念。以下是对特定关系人的详细司法解释:

一、特定关系人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定关系人”具体指:

  1. 近亲属:这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这些亲属因血缘或婚姻关系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紧密联系,容易形成共同利益,因此在受贿案件中常被视为特定关系人。

  2. 情妇(夫):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长期不正当性关系的人。这种关系的认定不仅基于性关系,还需综合考虑情感关系、亲密程度及稳定性等因素。在受贿案件中,情妇(夫)往往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共同实施受贿行为。

  3. 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主要表现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利益上有紧密联系的人,如共同投资、经营或共享收益者。此外,还可能包括因情感依赖、生活互助等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这些人在受贿案件中同样可能扮演重要角色。

二、特定关系人的受贿行为认定

特定关系人涉及受贿行为时,主要依据以下两点进行认定:

  1. 挂名领取薪酬: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此行为以受贿论处。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要求请托人给其妻子安排一个高薪但无需工作的职位,其妻子因此获得薪酬,即构成受贿。

  2. 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同样以受贿论处。若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此行为,则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请托人将财物给予其情妇,其情妇明知此情况仍收受财物,即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三、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数额认定

在受贿数额的认定上,若特定关系人实际占有了请托人给予的财物,该财物的价值应计入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数额。例如,特定关系人代持股份并收受分红,则分红款应被认定为受贿数额,而非股份本身的价值。这是因为分红款是特定关系人实际获得的利益,反映了受贿行为的实质。

四、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的人的区别

“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的人”虽在受贿罪中都可能起关键作用,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 特定关系人:范围相对明确,包括近亲属、情妇(夫)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些人在受贿案件中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直接的经济或情感联系。

  • 关系密切的人:范围更宽泛,可能包括与同学、战友、朋友等各种紧密关系的人。其认定需考虑其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决定的实际影响力。在受贿案件中,关系密切的人可能通过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决策来间接实施受贿行为。

五、法律适用及意义

明确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受贿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受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于打击腐败行为、防止利用特殊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在办理受贿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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