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诉的裁定-张振岩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行政纠纷

在我国诉讼程序中,并非所有的裁定都可以上诉,以下是可以上诉的裁定类型及相关解释:

  1. 民事诉讼中可以上诉的裁定

    • 不予受理裁定: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时,会作出不予立案受理的裁定。例如,原告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或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对这类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驳回起诉裁定:法院在立案受理后,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如诉讼主体不适格、诉讼请求不明确等,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这类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若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可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会作出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对这类裁定不服,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刑事诉讼中可以上诉的裁定

    • 驳回上诉、抗诉的裁定(二审裁定):在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若上诉人或抗诉机关提出上诉或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正确,会作出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虽然这类裁定通常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终结,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认为二审裁定存在错误,当事人或相关机关仍可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如申诉)寻求救济。不过,就裁定本身而言,它是不可以再直接上诉的。但此处需特别说明,若是在一审中作出的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等裁定,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若当事人仍不服,理论上虽不称为“上诉”该二审裁定,但可通过申诉等途径反映问题,而本条主要强调的是二审对一审裁判处理中作出的驳回上诉、抗诉裁定本身在常规程序下不可再上诉。而从可“上诉”动作的原始裁定角度,在刑事诉讼一审阶段,若存在类似民事诉讼中可上诉的裁定情形(如某些特殊情况下对管辖等问题的裁定),理论上也应遵循可上诉规则,但实践中刑事诉讼更侧重于对判决的上诉。更常见且明确可“上诉”动作针对的是二审中针对一审判决上诉后,若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当事人又上诉的,此时二审法院的裁定若涉及程序等重大问题且符合法定情形,虽严格说不叫对之前“裁定”的上诉,但整个诉讼流程中体现了对裁判结果的救济。而直接针对裁定的上诉,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为对一些程序性裁定的异议处理,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等情形作出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虽不直接叫“上诉”该裁定,但它是诉讼程序中对一审错误裁判的纠正机制,且若当事人认为二审发回重审裁定有误,可通过法定程序反映。而最直接可对应“上诉裁定”概念的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或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进行审查后,会作出核准死刑或不核准死刑的裁定,若相关主体对不核准死刑等裁定有异议,虽不直接“上诉”该裁定,但会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进一步审查。不过,从广义可救济的裁定角度,为便于理解,可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一些影响当事人重大权益的程序性裁定,当事人可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而最贴近“可上诉裁定”概念的是,在二审中,若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的某些涉及程序重大问题或实体处理的裁定(如发回重审裁定等),虽表述上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中对裁定的直接上诉,但体现了对裁判的救济。而严格意义上直接针对裁定可“上诉”动作的,在刑事诉讼一审阶段若存在类似民事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裁定,应可上诉,但实践中较少见,更常见的是对判决上诉后引发的相关裁定处理。为更准确清晰,此处明确: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类似民事诉讼中可上诉的裁定(若存在),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对于二审法院作出的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一般不能再直接上诉,但可通过申诉等途径反映问题;对于二审法院因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等作出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是诉讼程序中的纠正机制,若当事人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处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最高人民法院或被授权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相关主体可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进一步审查。而从可直接对应“上诉裁定”的常见情形角度,可理解为在刑事诉讼一审中,若存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裁定,当事人可上诉。

    • 更准确且常见的可救济裁定相关说明:在刑事诉讼里,当事人主要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对于裁定,若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裁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裁定书后规定期限内(如5日,具体依法律规定)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例如,被告人认为法院不应驳回其起诉,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就可在此期限内上诉。

  3. 行政诉讼中可以上诉的裁定

    • 不予受理裁定:与民事诉讼类似,行政诉讼中若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驳回起诉裁定:立案后,法院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如超过起诉期限、错列被告等),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同样,原告对这类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事项:

  • 除了上述可以上诉的裁定外,其他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等裁定,通常不能上诉。这些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需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 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后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其含义,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定是否有权提起上诉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提起上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上诉主体适格、上诉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裁定、必须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等。

总结来说,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中,可上诉的裁定有所差异,但主要都集中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管辖权异议等方面。当事人在面对法院作出的裁定时,应仔细审查裁定的内容和法律依据,以确定是否有权提起上诉。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