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管辖在民诉法第几条-李泽宇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行政纠纷

应诉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主要规定于第三十五条。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及应诉管辖的相关法律背景:

一、应诉管辖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发生纠纷后,被告对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里所提到的“被告对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应诉管辖。

二、应诉管辖的法律背景与意义

  1. 法律背景:

    • 应诉管辖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院管辖权之间的平衡。
    •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对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那么受诉法院即获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2. 法律意义:

    • 应诉管辖有助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避免因管辖权争议而导致的诉讼拖延。
    • 它也体现了对被告诉讼权利的尊重,因为被告有权选择是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 同时,应诉管辖也限制了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权利,防止其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或逃避法律责任。

三、应诉管辖的适用条件与限制

  1. 适用条件:

    • 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管辖法院。
    • 被告对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
    • 被告应诉答辩。
  2. 限制:

    • 应诉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案件属于特定级别或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等),则必须由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不能通过应诉管辖来改变。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建议

在实际案例中,应诉管辖经常被应用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中。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后来,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买方将卖方诉至其所在地法院。卖方在收到起诉状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此时,根据应诉管辖的规定,买方所在地法院即获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
  • 如果发生纠纷后,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 如果被告选择应诉答辩,则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后续不得再以管辖权问题为由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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