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质保金新规定-刘成华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合同纠纷

关于工程质量质保金的新规定,主要涉及预留比例、缺陷责任期、返还机制以及管理与监督等方面,以下是详细解读:

  1. 质保金预留比例及方式

    • 预留比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一比例相较于之前的5%有所降低,旨在减轻承包人的资金压力,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
    • 替代方式:承包人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同样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种方式进一步减轻了承包人的资金占用压力。
  2. 缺陷责任期的确定与责任

    • 期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一规定明确了缺陷责任期的时长和确定方式,有助于双方更好地规划和管理项目风险。
    • 责任: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需对工程出现的任何缺陷负责维修。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若因他人原因造成,则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3. 质保金的返还机制

    • 返还期限: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14天内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应按时返还保证金。逾期未返还的,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利息计算:若发包人逾期返还保证金,除需返还本金外,还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4. 质保金的管理与监督

    • 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允许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同时加强了对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作他用。
    • 账户管理:对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可选择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若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应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新规亮点与变化:

  • 降低预留比例:质保金预留比例上限从原来的5%降至3%,有助于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 明确缺陷责任期:规定了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避免了发包人无限期拖延质保金返还的情况。
  • 强化监管与处罚:对于未按规定预留、返还质保金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注意事项与建议:

  • 合同条款明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条件、期限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 加强沟通与协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并与发包人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质保金顺利返还。
  • 关注政策动态: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政策法规可能会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建议企业和个人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管理模式。

在实际操作中,各承发包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质保金的合理预留、及时返还及有效管理,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