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最新司法解释-吴春年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虚假诉讼罪的界定

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企图通过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物抵债协议:如双方虚构债务,通过诉讼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进而达到非法目的。
  3. 与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这种行为可能损害公司、企业的利益,影响正常经营秩序。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关系:通过虚构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事实,提起诉讼,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
  5. 在破产案件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虚构债权,企图参与财产分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或担保物权:这种行为可能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7. 其他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如虚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提起诉讼。

此外,隐瞒债务已清偿事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债务的,同样视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二、妨害司法秩序与侵害他人权益的认定

虚假诉讼若具备以下任一情形,即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 导致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保全措施:如法院根据虚假诉讼的申请,对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2. 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不得不安排开庭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3. 基于捏造事实作出裁判文书、财产分配方案,或执行基于捏造事实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4. 多次提起虚假诉讼:表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且对司法秩序造成了持续性的损害。
  5. 曾因虚假诉讼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或受过刑事追究:说明行为人具有屡教不改的情节。
  6. 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未明确列举的情形。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虚假诉讼行为若达到以下情节之一,即视为“情节严重”:

  1. 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表明虚假诉讼行为对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2. 严重干扰司法活动或损害司法公信力:如虚假诉讼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
  3. 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财产给付义务,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说明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了大量的财产转移或损失。
  4. 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虚假诉讼行为阻碍了他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5.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十万元以上: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数额较大。
  6. 因不执行基于捏造事实的判决、裁定而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受到刑事追究:说明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样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未明确列举的严重情节。

四、数罪并罚与从重处罚原则

  1. 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从重处罚:这体现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2. 司法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等犯罪的,亦依此原则处理:司法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违法行为应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3.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参与虚假诉讼,共同实施虚假行为的,按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同样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体现了对虚假诉讼行为中所有参与者的全面打击。

五、篡改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文罪)、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等相关条款。

总结与建议:

虚假诉讼罪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法律规定的复杂罪名。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司法的公正性。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嫌虚假诉讼罪,或者对虚假诉讼罪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