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林佳妮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居间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被称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下是对居间合同法律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居间合同的定义与主体

  1. 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居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主体:合同涉及两方主体,即中介人(居间人)和委托人。中介人负责提供订约机会或服务,委托人则支付报酬。

二、中介人的义务

  1. 如实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若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中介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若中介人明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仍隐瞒,导致买受人受损,需退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

  2. 忠实义务: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中介人需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为委托人的利益尽力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和良好的服务。

  3. 保密义务:对于在执行中介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中介人有保密的义务。

三、委托人的义务

  1. 支付报酬:当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报酬数额、支付方式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不能通过《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确定,应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若因中介人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由合同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

  2. 偿付费用:除报酬外,若中介人在活动过程中垫付了费用,委托人还需偿付这些费用。但需注意,中介活动的费用一般由中介人自行承担,除非另有约定。

  3. 禁止“跳单”: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是为了维护诚信原则,防止委托人利用中介人的服务却逃避支付报酬的责任。

四、居间合同的费用承担与报酬请求权

  1. 费用承担: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自行承担。若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虽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 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享有报酬请求权。这是中介人提供服务的主要目的,也是其合法权益的体现。

五、居间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居间合同可因以下原因终止:

  1. 合同目的实现:中介人完成委托任务,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后,合同自然终止。

  2. 协商一致解除:委托人与中介人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双方有权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情形:如出现一方严重违约等法定解除情形,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终止。这是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约方继续损害守约方的利益。

六、居间合同的特点

  1. 诺成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无需实际促成交易。

  2. 非要式性:无需特定的形式,合同即可成立。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降低了合同成立的门槛。

  3. 双务性:双方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和享有对应的权利。中介人有提供服务的义务和请求报酬的权利,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和接受服务的权利。

总结与建议:居间合同是一种基于信任和服务而产生的合同关系,要求中介人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为委托人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和服务,以促成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在签订和执行居间合同时,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若您在居间合同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