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胡建平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借贷型诈骗罪,通常指的是贷款诈骗罪,其定罪的三个核心要件可以归纳如下:

  1. 欺骗手段:

    • 行为人必须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贷款。这包括但不限于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作担保,以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手段。
    • 欺骗手段是行为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发放贷款的关键。例如,行为人可能伪造财务报表,虚构公司经营状况,以获取银行的大额贷款。
  2. 非法占有目的:

    • 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没有打算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贷款。
    • 这种目的可表现为携款逃跑、挥霍贷款、转移贷款用途等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取得贷款后产生了这种目的,则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其他贷款纠纷的关键。例如,行为人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但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3. 数额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

    • 行为人骗取的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虽然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但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数额较大”一般是指骗取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司法实践而有所差异,需参考最新司法解释)。
    • 如果行为人骗取的贷款数额未达到这一标准,但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如导致金融机构资金链断裂、影响金融秩序等,也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嫌贷款诈骗罪的案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例如,会考察行为人的贷款用途、资金去向、还款态度等,以确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也会评估骗取贷款的数额以及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以确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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