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违约金30 的规定-张熇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合同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违约金30%的规定,核心结论是:该规定主要涉及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调整标准,即当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时,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反之,如果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规定背景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其中,关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认定,虽然《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比例,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超过造成损失的30%作为“过分高于”的参考标准。这一标准并非绝对,而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一个参考依据。

二、违约金调整的具体情形

  1. 违约金过高:

    •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且违约方提出调整请求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将违约金调整至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范围内。
    • 调整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确保违约金的调整既公平又合理。
  2. 违约金过低:

    •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且守约方提出调整请求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违约金增加至与造成损失相当的数额。
    • 这一调整旨在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实际案例与法律建议

  • 实际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引发纠纷的案例。例如,某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卖方迟延交货,需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后因卖方迟延交货,买方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卖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20%的违约金,但根据买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该违约金确实过高,因此将违约金调整至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范围内。
  •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合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 如果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应积极与守约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守约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以便法院或仲裁机构能够准确判断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

四、注意事项

  • 违约金调整并非自动进行,而是需要违约方或守约方提出请求,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 在约定违约金时,双方应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或不确定的表述,以免在发生纠纷时产生争议。
  • 如果对违约金的调整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