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十六条原文-胡瑞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详细解读: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含义:此条款指的是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非常轻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小,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例如,轻微的盗窃行为,如果盗窃的物品价值极低且没有其他恶劣情节,可能被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
    • 处理: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宣告无罪。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含义: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举例:若某人犯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后,司法机关就不能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 处理:根据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终止审理。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含义: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当国家发布特赦令,对特定范围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时,这些犯罪分子就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 举例:在国家重大庆典等特定时期,可能会发布特赦令,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罪犯免除刑罚。
    • 处理:同样依据不同诉讼阶段,由相应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的决定。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含义:“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司法机关才能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涉及个人隐私或轻微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司法机关就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处理:若被害人未告诉或撤回告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介入,案件应终止诉讼。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含义: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由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改造,而犯罪人已经死亡,刑事诉讼就失去了对象,因此应当终止诉讼。
    • 处理: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含义: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外交豁免权、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等特殊情况。
    • 处理: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诉讼阶段,由相应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的决定。

总结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这些情形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了解这些情形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