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自愿签订6天8小时工作制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结合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工作制度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应保证有1天的休息时间。这是我国普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或岗位,由于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可能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现在,我们回到问题本身。如果员工自愿签订6天8小时的工作制,这本身并不直接决定其合法性。关键在于这种工作制是否符合上述的特殊工时制度规定,并且是否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如果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实行6天8小时的工作制,即使员工自愿,也可能涉嫌违法,因为这可能侵犯了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另外,即使企业实行了特殊工时制度,也应当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企业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来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上所述,员工自愿签订6天8小时的工作制是否合法,取决于这种工作制是否符合特殊工时制度的规定,并且是否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如果未经审批或不符合规定,即使员工自愿,也可能涉嫌违法。因此,建议企业在实行任何非标准工时制度时,都应先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