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新规-高歌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年休假的新规,我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具体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

  •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的。

另外,也有一些情况下职工是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比如: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关于年休假的安排,单位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来统筹安排。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不过,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是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的。

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需要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此外,我还注意到最近有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虽然这主要涉及的是法定节假日的调整,但也提到了要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这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职工休息权益的重视。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