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立案之前把钱还了还算诈骗吗-徐明良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刑事辩护

立案之前归还钱款并不能完全否定诈骗行为的构成,是否构成诈骗需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构成诈骗的情况

  1. 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在获取财物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后来归还了钱款,也不能改变其行为时的主观故意。例如,甲以虚构的高回报投资项目为由,骗取乙大量资金,在乙察觉并准备报案前,甲归还了部分钱款。但甲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乙资金的目的,通过虚构项目实施了欺诈行为,使乙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财产,甲的行为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仍构成诈骗罪。
    • 欺诈行为一旦实施,并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诈骗行为就已经完成。事后的还款行为,不影响对先前诈骗行为的认定。就像上述例子中,甲的欺诈行为在骗取乙资金时就已经完成,后续的还款不能抹去其诈骗的事实。
  2. 量刑情节
    • 虽然立案前归还钱款不能改变诈骗行为的本质,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这表明犯罪嫌疑人有悔悟和对受害人的弥补意愿。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因素。例如,甲诈骗了乙50万元,在立案前归还了20万元,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根据甲的退赃情况,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3. 特殊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这是法律对积极退赃退赔行为的一种宽宥处理,并不意味着不构成诈骗。比如,丙诈骗了丁30万元,在一审宣判前丙将30万元全部退还给了丁,并取得了丁的谅解,这种情况下丙可能会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丙之前的诈骗行为依然成立。

不构成诈骗的情况

如果行为人虽然获取了钱财,但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或是由于误解、误会等原因导致的暂时占用,且在发现误解或错误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如退还钱财,且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或损失较小,则通常不构成诈骗。例如,戊误以为己欠自己钱,向己索要,己在无法说清的情况下先给了戊钱。事后戊发现自己误会,并在己可能报案前及时退款。在此情况下,戊无诈骗故意,也未实施欺诈手段,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特殊情形分析

有观点将立案前退钱的行为视为犯罪中止,但实际上,犯罪中止通常指的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在诈骗案件中,一旦行为人完成了诈骗行为并获取了财物,即使随后退还,也不能被视为犯罪中止。不过,这并不影响退赃行为作为从轻处罚情节的考量。比如,庚以虚假理由骗取辛10万元,拿到钱后庚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便将10万元退还给了辛。庚的行为已经完成了诈骗,构成诈骗罪,但退钱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最终的处理结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有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