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1条原文-马康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详细解读:

  1. 试用期解除权的限制:

    • 这一条款明确限制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解除权。在试用期内,除非劳动者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进行随意解雇。
  2. 法定解除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多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3. 说明理由的义务:

    •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明确说明解除的具体理由。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知情权,也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权的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未能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劳动者角度: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包括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遭遇非法解雇,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维权。
  • 用人单位角度: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充分的理由,并向劳动者明确说明。否则,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等。

总结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通过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解除权,并明确法定解除情形及说明理由的义务,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一条款的规定。如果你在试用期内遇到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或者作为用人单位需要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