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解释-万贵山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是关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的规定,其核心目的是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通过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有序性。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释:

一、适用条件

  1. 时间要件: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这是为了限制债务人在临近破产时通过不当手段转移资产。

  2. 行为主体:行为必须由债务人实施。只有债务人自己的行为才可能被撤销,第三方行为通常不受此限制。

二、可撤销行为的具体情形

  1. 无偿转让财产:

    • 描述: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对价地转移给他人,导致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
    • 示例: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将名下房产无偿过户给关联方。
  2.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 描述:债务人以远低于或远高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进行交易,判断依据包括市场价格、交易时的市场行情等。通常,价格低于市场价70%或高于市场价30%可能被视为不合理。
    • 示例:将市场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或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市场价值100万元的资产。
  3.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描述:债务人为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额外提供财产担保,可能使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优先受偿地位,破坏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秩序。
    • 示例:债务人A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之前没有担保的债权人B的债务,用自己的厂房设定了抵押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描述: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使该笔债务的债权人提前获得清偿,而其他债权人可分配的财产相应减少。
    • 示例:原本约定一年后到期的债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提前偿还。
  5. 放弃债权:

    • 描述:债务人主动放弃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导致自身财产权益减少,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也随之减少。
    • 示例:债务人对某关联企业享有50万元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书面表示放弃该债权。

三、法律后果

  • 撤销权行使: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行为。一旦撤销,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
  • 财产返还:因该行为而转移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纳入破产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

四、特别规定与注意事项

  1. 善意第三人保护:

    • 如果相对方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可能不受撤销影响。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如相对方是否知晓债务人濒临破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
  2. 举证责任:

    • 管理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行为存在且符合撤销条件。相对方则需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如市场价格波动、商业惯例等。
  3. 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 该条款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可能存在竞合。在破产程序中,应优先适用破产法的规定。

五、目的与意义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仅保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利益,还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通过赋予管理人撤销权,追回因不当行为而流失的债务人财产,将其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从而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在破产程序中更公平地获得清偿。

在实际应用中,管理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的财产处分行为,及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同时,债权人也应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便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保护自身权益。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