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权和使用权-周建斌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房产纠纷

居住权和使用权在法律上有着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性质与设立目的

  1. 居住权:

    • 性质: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明确规定于《民法典》中,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
    • 设立目的:旨在为特定人提供稳定的居住条件,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例如,老人将自己的房子赠与子女,但保留自己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直至去世,此时老人就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2. 使用权:

    • 性质:使用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独立物权类型,而是基于合同约定、授权或其他非物权性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物进行使用的功能性权利。
    • 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房屋进行使用的需求,无论是居住还是其他合法用途。比如,租户通过签订租赁合同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

二、设立方式

  1. 居住权:

    • 书面合同+登记: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遗嘱方式: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2. 使用权:

    • 合同约定:使用权的设立主要依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如房屋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
    • 法律规定:某些情况下,法律会直接规定特定主体对某物的使用权,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依法享有使用的权利。

三、权利内容与限制

  1. 居住权:

    • 占有和使用:居住权人有权对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但这种使用仅限于居住目的,不能用于其他商业或非居住用途。
    • 排除他人干涉:居住权人在行使居住权过程中,有权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 使用权:

    • 按约定使用:使用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对物进行使用。
    • 无排他性物权效力:使用权一般不具有像居住权那样的排他性物权效力,当受到他人侵害时,使用人通常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权利期限与转让性

  1. 居住权:

    • 期限: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在居住权合同或遗嘱中自行约定,一旦确定,在该期限内居住权人对房屋的居住权益受法律保护。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无约定时)。
    • 转让性:居住权原则上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 使用权:

    • 期限:使用权的期限通常由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 转让性: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或转租,这取决于具体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权利主体与保障

  1. 居住权:

    • 主体:居住权的主体仅限自然人,因为它是为了满足个人居住需求而设立的。
    • 保障:作为一种物权,居住权具有较强的对抗效力,当受到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向侵害方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权利。
  2. 使用权:

    • 主体: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公司或者自然人等各类民事主体。
    • 保障:使用权主要基于合同产生,受到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当使用权受到侵害时,使用权人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寻求法律救济。

总结与建议:

居住权和使用权在性质、设立目的、设立方式、权利内容与限制、权利期限与转让性以及权利主体与保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权利的性质和范围,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无论是设立居住权还是使用权,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您在房产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