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到生活费及具体数额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扶养协议或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若双方曾通过书面协议(如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丈夫需定期支付生活费,且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则妻子可直接依据协议起诉要求支付,具体数额以协议约定为准。例如,协议约定每月支付5000元,法院一般会支持该数额,除非丈夫能证明自身经济状况恶化(如失业、重大疾病等)导致无力履行。
若双方无明确约定,但丈夫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
此时需结合丈夫的实际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妻子的实际需求(如基本生活开支、医疗费用等)综合判定。法院会优先保障妻子的基本生存需求,但不会支持超出合理范围的请求。例如,丈夫月收入2万元,妻子无其他收入来源,法院可能酌情判决每月支付3000-5000元;若丈夫月收入仅5000元,妻子要求每月支付4000元则可能被认定为过高,法院可能调整至2000-3000元。
若丈夫确无履行能力(如失业、负债等)
即使妻子起诉,法院也可能因丈夫缺乏支付能力而驳回请求或判决分期支付。但需注意,若丈夫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如将收入转移至他人名下)以逃避扶养义务,妻子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要求丈夫以其他财产(如房产、车辆)折抵生活费。
关键提醒: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协议内容、丈夫收入证明等),可向我补充说明,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