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保金最新规定-林丽律师|法行宝
2026-08-02 合同纠纷

工程项目质保金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保金预留比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且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一比例较之前的规定有所下降,旨在减轻承包人的资金压力,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若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则保函金额同样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质保金制度中的核心概念,它决定了质保金的预留期限和返还时间。根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期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则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若因发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质保金的返还

在缺陷责任期内,若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且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或承包人已按约履行保修义务,则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核实,如无异议,应按时返还保证金。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也应在核实后14天内返还,逾期未返还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保金的使用与扣除

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工程出现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鉴定及维修费用。若承包人不履行维修义务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有权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相应费用。若费用超出保证金额,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同时,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并不免除其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若缺陷是由他人原因造成,则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任何费用。

五、其他相关规定

  1. 银行保函制度:为了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规定允许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2. 第三方托管:对于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以确保资金安全。
  3. 替代方式:鼓励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替代预留保证金,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并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若采用这些替代方式,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六、法律建议与注意事项

  1. 合同条款明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条件、期限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 加强沟通与协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并与发包人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质保金顺利返还。
  3. 关注政策动态: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政策法规可能会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建议企业和个人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管理模式。

总结来说,工程项目质保金的最新规定旨在规范质保金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发承包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确定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期限及返还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