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14条土地权属争议 20哪个部门处理-季炎平律师|法行宝
2026-08-02 房产纠纷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具体处理部门根据争议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 单位之间的争议:

    • 处理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示例:例如,A村和B村因一块土地的边界问题产生争议,这种情况下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处理该争议。
  2.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 处理部门: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示例:比如,村民甲与乙就自家宅基地的界限发生纠纷,可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若村民丙与某企业就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则既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 跨行政区域的争议:

    • 处理部门: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 示例:假设C县和D县对一块位于两县交界处的土地权属有争议,那么就需要由C县和D县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所在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来处理。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

  • 申请与受理:

    •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土地权利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时,可以向有权处理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等。
    • 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会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5个工作日)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调查与处理:

    • 受理后,人民政府会指定专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包括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现状、相关证据材料等。
    • 在处理过程中,人民政府会先进行调解,调解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 如果调解不成,人民政府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明确土地的权属归属。
  • 复议与诉讼:

    •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建议当事人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再按照上述程序向相应的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