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立案流程-鲍方源律师|法行宝
2026-08-02 公司事务

在满足特定法定条件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将详细阐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立案流程及相关要点:

一、确定追加股东的法定情形

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前,需明确股东是否符合被追加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常见的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包括:

  1.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转让股权前未补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手段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4.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如股东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准备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

  1. 撰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 标题:明确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 当事人信息:详细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司及拟追加股东)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 请求事项:清晰表述请求追加某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明确其在具体责任范围内的偿债义务,例如“请求追加XX为(案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事实与理由:详述案件背景、执行依据,以及股东符合追加情形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例如,若是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情形,需说明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谁,经执行程序查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等。
    • 结尾:写明提交法院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2. 整理并提交证据清单

    • 基础材料:

      • 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证明债权存在及具体数额。
      •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终本裁定书,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 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为一人公司(若涉及一人公司情形)。
    • 辅助证据(如有):

      • 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查看是否存在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以证明财产混同可能性。
      • 年度审计报告,若经专业机构出具且无保留意见,可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反之,则可能支持财产混同的主张。
      • 公司财务报表,查看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异常等情况。

三、立案流程

  1. 提交申请:向负责执行的法院立案庭或执行局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受理与审查:

    • 形式审查:法院首先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书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材料不齐全或格式不符,法院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修正。
    • 实质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法院会对申请人提出的追加理由及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这包括对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记录、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的审查,以及可能要求的进一步证据材料和人员询问。
  3. 听证程序:除非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否则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听证程序旨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允许他们充分陈述意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听证前,法院会提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权利义务。听证过程中,法官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举证情况进行询问,以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

  4. 作出裁定:

    • 裁定结果:经过审查和听证,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若裁定追加,会明确股东在何种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裁定驳回,则会说明理由。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确保裁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 送达裁定:裁定作出后,法院会及时将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被执行人,确保各方当事人及时了解裁定的结果和内容。

四、对裁定的救济途径

  1. 申请复议:被追加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会对下级法院的裁定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2. 执行异议之诉:在某些情形下,被追加股东还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需要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实质审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可以对争议事实进行最终判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1. 举证责任分配:

    • 债权人仅需证明公司为一人公司及债务未清偿。
    • 股东需提供完整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财产独立。若股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2. 常见败诉原因:

    • 未穷尽执行措施即申请追加。在申请追加股东前,应确保已对公司财产进行了全面的执行调查,确认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 股东提供有效审计报告或银行专户证明。若股东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则可能驳回追加申请。
    • 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一般需在执行终结前提出追加申请,否则可能丧失追加权利。
  3. 后续救济途径:

    • 对驳回裁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上级法院复议。
    • 若追加成功,可对股东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示例说明:

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一人公司,股东为王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胜诉后申请执行乙公司财产,但法院查明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甲公司可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生效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乙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为一人公司)等,并撰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可能组织听证程序。最终,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若裁定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甲公司即可对王某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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