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依据哪条规定处罚-刘瑞律师|法行宝
2026-08-02 侵权纠纷

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对于放射工作人员这一特定职业群体,同样适用该规定,即用人单位需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2. 处罚条款:

    • 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实际应用: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卫生行政部门会首先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随后,会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对用人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并给予警告。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罚款处罚。

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妥善保存健康档案,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