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立案流程-李军律师|法行宝
2026-08-01 公司事务

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详细的立案流程及相关法律要点:

一、确定追加股东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常见的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包括:

  1.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转让股权前未补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手段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是最常见且相对容易证明的一种情形。

  4.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如股东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准备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

  1. 撰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 标题:明确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 当事人信息:详细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司及拟追加股东)的基本信息。
    • 请求事项:清晰表述请求追加某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明确其在具体责任范围内的偿债义务。例如:“请求追加XX为(案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事实与理由:详述案件背景、执行依据,以及股东符合追加情形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例如,若是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需说明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XX,经执行程序查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 结尾:写明提交法院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2. 整理并提交证据清单

    • 基础材料:包括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终本裁定书(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为一人公司)等。
    • 辅助证据(如有):如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是否存在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年度审计报告(是否经专业机构出具且无保留意见)、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异常)等,以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其他符合追加情形的证据。

三、提交申请并跟进

  1. 提交方式:向执行法院立案庭或执行局递交书面申请。
  2. 听证准备:法院可能要求双方听证,需提前整理证据清单及质证意见,以便在听证过程中充分陈述意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3. 时间节点: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申请人需耐心等待并关注法院通知,及时配合法院工作。

四、对裁定的救济途径

  1. 申请复议:若法院裁定驳回追加申请,被追加股东或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会对下级法院的裁定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2. 执行异议之诉:在某些情形下,被追加股东还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需要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实质审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可以对争议事实进行最终判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1. 举证责任分配:债权人仅需证明公司为一人公司及债务未清偿;股东需提供完整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财产独立。若股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则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 常见败诉原因:包括未穷尽执行措施即申请追加、股东提供有效审计报告或银行专户证明、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一般需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等。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追加前需确保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申请。
  3. 后续救济途径:若追加成功,可对股东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若对裁定不服,可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示例:

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一人公司,股东为王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胜诉后申请执行乙公司财产,但法院查明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甲公司可以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生效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乙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并撰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若王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乙公司财产,则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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