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信息公开的 专门条款-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6-01 行政纠纷

关于单位信息公开的专门条款,主要可以参考《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以下是对该办法中涉及单位信息公开专门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 第一条:明确指出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即为了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优化营商环境。该条款是整个办法的基石,为后续条款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
  • 第二条:规定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或修订各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规定。这一条款为各领域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与范围

  • 第四条: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的适用主体作出了界定,可以普遍适用于本领域所有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同时,列出了重点适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类型,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单位等。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与渠道

  • 第五条:明确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如果规定中有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应明确办理期限、处理方式及监督救济渠道等,确保程序的可操作性。
  • 第六条: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公开渠道,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在确定渠道时,应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避免“一刀切”。

四、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时限

  • 第七条:规定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公开内容应涵盖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等。

五、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责任

  • 第八条:明确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主要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门工作制度,依法及时处理申诉。
  • 第九条:规定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包括专门的责任条款,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

六、其他相关条款

  •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分别涉及制定规定时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信息公开与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处理,以及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
  • 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如果条件暂不成熟,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在条件成熟后尽快制定规章。
  • 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分别明确了该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以及施行日期。

综上所述,《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为单位信息公开提供了全面、详细的指导和规范。各单位在制定和执行信息公开规定时,应严格遵守该办法的各项要求,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