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兼职取酬的规定-孟浩律师|法行宝
2026-07-30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退休后兼职取酬的规定,这确实是一个涉及纪律和法规的重要问题。我将结合一些具体案例和现行规定,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对于退休后兼职取酬,特别是针对党员干部,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需要遵守。以案例一中的刘某为例,他作为某部委的退休干部,在退休后三年内,虽然经原单位批准可以在B公司兼职担任独立董事,但根据相关规定,他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然而,刘某在B公司按月领取了兼职工资,合计24万元,这违反了规定。更严重的是,他还未经原单位批准,在C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领取了10万元劳务费,这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刘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违纪所得被收缴。

那么,退休后兼职取酬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如果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事先向原所在单位报告,并经过审核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而且,即使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也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

除了上述规定外,还有一些其他需要注意的方面。比如,退休后兼职取酬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领取行为是否有法规依据、提供的劳务是否属于本职工作、是否占用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等,这些都是认定行为性质的重要因素。

以案例二中的范某为例,他离职后“转换角色”到企业违规任职获取高额报酬,这实际上是典型的政商“旋转门”行为。他利用在职时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这构成了受贿犯罪。

再来看案例三中的金某,他虽然赴外地参与了相关工作,但该项工作属于其职权范围内应该承担的事项,不应领取劳务费。他收受的实际上是对方为维系关系而送的礼金,这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

最后,案例四中的杨某虽然经批准入选了评标专家库,但他未经单位批准,长期占用工作时间外出参加评标评审等活动,这违反了工作纪律。他虽然付出了劳务,但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开展和单位有关工作制度执行。

综上所述,退休后兼职取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如果您有退休后兼职的打算,建议您先了解清楚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