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询问的“标的管辖最新规定”,这主要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该批复中的核心要点:
一、批复的发布与施行
- 发布时间:该批复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
- 施行时间:自2025年12月31日起开始施行。
二、批复的主要内容
实际联系原则:
- 当事人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若无证据,则管辖协议无效。
专门管辖不可违反:
- 当事人不得通过书面协议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此类管辖协议无效,应按照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 若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但根据约定的地域、案件性质、标的额等能够依法确定管辖法院,则一方当事人不得仅以未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为由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或裁或诉”条款的效力:
- 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不影响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约定依法确定管辖。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 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扩大了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便于当事人诉讼。
三、批复的意义
该批复的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举措。它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相关民事案件管辖,减少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