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新旧对比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相较于旧规程,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显著的修订和完善。以下是对新旧规程的主要变化进行的对比分析:
制定主体与适用范围的变化:
- 旧规程主要由人民法院制定,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
- 新规程由“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适用范围几乎涵盖了全部刑事诉讼阶段(不包括海关缉私机关、监狱侦查阶段和军事刑事诉讼阶段)。这一变化使得新规程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都具有指导意义。
立法理念的转变:
- 旧规程强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 新规程则更加注重维护程序正当的独立价值,对被告人基本人权予以保障,并贯彻现代诉讼法治无罪推定的理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再仅仅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而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 新规程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由“被告人”扩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立的全程排非规定相一致。
- 新规程对物证与书证的排除进行了明确,从“有关证据”调整为“该证据”,明确了证据的排除范围。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确立:
- 新规程新增了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形成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这一制度有助于确保讯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排非和排非证据、录音录像移送的明确:
- 新规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对发现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应当依职权展开调查,对确有非法证据的,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予以排除。同时,对于排除的非法证据及复核提起公诉条件后的证据,应当随案移送排除的非法证据和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的职责和权力。
庭前会议与庭审中的排非问题处理:
- 新规程对庭前会议中排非问题的处理进行了规定,明确控辩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否在法庭庭审中进行调查取决于人民法院对于证据的收集合法性是否有疑问。这一变化使得庭前会议在排非问题上的作用更加明确和灵活。
综上所述,新规程在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立法理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排非等方面都进行了显著的修订和完善。这些变化有助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并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