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李鉴春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合同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下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详细法律规定及解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这指的是一方并非出于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而是借订立合同之名与对方进行磋商,意图阻止对方与他人签约、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这包括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且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例如,在销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导致购房者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合同并受损。
  3.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这涵盖了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初步协议、附随义务(如保护和照顾)、强制缔约义务以及无权代理等情形。例如,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已为签约做大量准备,但另一方突然无故终止谈判且无合理理由,即构成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

  1. 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 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产生的附随义务,如互相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如上述的恶意磋商、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等。
  2. 相对方受到损失:

    • 该损失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因信赖合同将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为缔约支出的费用)和间接损失(如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
  3.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即他方的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4.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损失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损失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赔偿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内容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具体包括:

  1. 订约费用:

    • 如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2. 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

    • 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 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 这包括因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
  4. 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 即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
  5. 实现债权的费用:

    • 如起诉费、差旅费等因追讨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6. 因一方过错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 这包括因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但需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7. 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

    • 即机会损失,指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其他可能获得的利益。

四、法律意义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制度对于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诚信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受损方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有具体案例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