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的法条-杜浩瀚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侵权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高空坠物的相关法条,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以下是对这两条法条的详细解释:

  1.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 法条内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法律解释:这条法条明确了高空坠物造成损害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如果他们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过错推定原则,即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推定有过错并需承担责任。同时,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发现还有其他责任人,他们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 法条内容: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法律解释:这条法条首先禁止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为。如果发生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情况,首先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给予补偿。这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即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人共同分担责任。同时,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了真正的侵权人,他们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如果未采取必要措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实际应用与建议:

  •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注意避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也要定期检查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安全性,防止发生脱落、坠落等情况。
  • 如果不幸成为高空坠物的受害者,应当及时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等,以便后续维权。
  • 对于建筑物管理人来说,他们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装监控摄像头、设置警示标志等,以减少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

可能遇到的法律后果:

  • 如果因为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且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可能面临承担侵权责任或给予补偿的法律后果。
  •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高空坠物事件发生,他们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有任何关于高空坠物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