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它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金融犯罪,具体而言,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而危害国家安全罪责,通常指的是那些直接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叛逃、叛变、间谍、资敌等行为构成的犯罪。
从法律条文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而该罪并未被归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同时,从犯罪的本质和危害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破坏的是金融市场的秩序,损害的是投资者的利益,而并非直接针对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责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犯罪类别,不能混淆。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